《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》解讀———入異常名錄事由3年未消失 將列嚴重違法名單來源:新文化報 - 新文化網
    本報訊(記者 胡晶) 已於10月1日開始實施的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》中明確規定將存在不按規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隱瞞情況、弄虛作假等情形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,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。與其同時,《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》共21條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開始啟動。
    下麵我們對《辦法》進行解讀。
    哪些情況入異常名錄?
    依據《辦法》,經營異常名錄的管轄總體上按照“誰登記、誰管轄”的原則,由各級工商部門對經營異常名錄進行管理。其中,國家工商總局作為全國工商系統的領導機關,負責指導全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。同時,考慮到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的及時性和針對性,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負責其登記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。
    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,《辦法》明確了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四種情形,即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;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;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的;以及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。
    列入異常名錄的程序是什麼?
    按照上述四種情形,《辦法》分別規定了工商部門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序。其中,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的,工商部門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,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;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,工商部門在責令企業限期公示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,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;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的,工商部門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,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;無法取得聯繫的,工商部門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。
    申請移出異常名錄需哪些程序?
    《辦法》對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,允許其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,及時糾錯修複企業信用。《辦法》中對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同情形作了程序性規定。
    具體來說,一是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,須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;二是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,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;三是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的企業,須更正其公示的信息;四是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繫,或者企業依法申請辦理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。
    工商部門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。
    屆滿3年企業將面臨什麼?
    據瞭解,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,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。工商部門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,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。
    《辦法》中規定,企業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有異議的,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。同時,對異議處理,《辦法》對工商部門提出了程序性的要求,並規定了工作時限。  (原標題:入異常名錄事由3年未消失 將列嚴重違法名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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