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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接聽時間:18日上午9:30-11:30下午1:30-3:30
  在線律師:梁會萍(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)
  林先生:我和朋友成某一起開了一家包店,成某因資金不夠,向鞠某借款30萬餘元,讓我當見證人,併在借條上簽字。到期後,成某無力償還,鞠某便將我起訴到法院要我還錢,請問我怎麼辦?
  梁律師:如果你註明是作為“見證人”簽字的,那不用擔責。這主要看你在欠條上簽名是屬於什麼性質的:如果你是在借條上簽名而沒有任何其他標註的話,如果原告認定你是共同借款人,而成某又不否認的情況下,你的簽字行為就會被認為是共同借款行為,因為你在借條上簽名的行為構成對共同借款行為的認可,況且該借款資金也已實際用於了兩人的合伙經營,你應為上述債務的共同償還義務人。如果在你的簽名前的標註是保證人的話,你將承擔的是擔保責任;如果在你的簽名前的標註是見證人的話,對該筆借款你無需承擔任何責任。
  4月21日上午9:30-11:30下午1:30-3:30接聽《律師在你身邊》熱線(025)96096-1-1的是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的羅利軍律師。  (原標題:他人借貸本人簽字“見證” 需在簽名前標註“見證人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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